馳名商標不得再成為招牌隨意標注
想拿“馳名商標”做宣傳,罰10萬!5月1日,新修正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(以下簡稱新《商標法》)正式實施,省工商局日前明確表示: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禁止用在商品包裝上,或廣告宣傳、展覽上,否則將面臨10萬元罰款,但已印有該字樣且在5月1日前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不在受罰之列。
商家濫用“馳名商標”做宣傳
新《商標法》要求,生產、經營者不得將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(yè)活動中,否則處10萬元罰款。這意味著,馳名商標擁有企業(yè)5月1日后不得生產帶有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產品,廣告經營單位及發(fā)布機構從5月1日起也不得用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。
曾幾何時,“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標”這一句廣告詞已讓消費者耳熟能詳,而“馳名商標”也被消費者認為是商品質量好、信譽高的代名詞。其實并非如此。
廣東省工商局商標管理處處長吳勵超表示,“馳名商標”其實是一個法律概念!罢J定馳名商標,是對高知名度商標擴大保護設定的制度,也是中國加入WTO承諾履行的義務。對于規(guī)制仿冒行為,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!眳莿畛f,現實狀況則是,有些企業(yè)把馳名商標當成榮譽稱號進行片面宣傳,使之成為不正當競爭的因素。這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。
五一前上架“馳名”商品不罰
新《商標法》的實施對廣東而言,影響重大。廣東省馳名商標總數多年位居全國第一,到今年初,已達到566件。
目前雖未到5月1日,但各地已出現一些商場、超市禁止印有“馳名商標”的商品入場,以免牽連受罰。相關企業(yè)連連訴苦。日前,國家工商總局再發(fā)通知明確:“馳名商標”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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